對一些剛剛進入中國試探市場的外資企業,設立代表處是一個最好的解決辦法。外資公司在中國設立的代表處是一個代表母公司在國內的業務聯絡機構。所以,代表處(辦事處)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不可以進行直接的盈利性質的商業活動。例如,它不能簽訂任何購買、銷售合同,也不能接受服務所得的收入,不能開發票、向境外匯款。但是代表處(辦事處)可以開立銀行賬戶、擁有工作人員來實現其業務聯絡的目的。其公司總部可以與代表處(辦事處)的客戶及供貨商簽訂合同,但只能以公司總部的名義,不能以代表處名義從事商業活動。但是,總部的很多業務可以通過代表處聯系溝通,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2005年5月份起,廈門市工商局對外資駐廈門代表處要求的性質及需提交的資料作了如下調整:
公司性質
營業范圍
貿易商、制造廠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咨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它經濟貿易組織
所需材料
申請書
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書”的正本及復印件各一份。
委任書
由貴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并蓋公司章的常駐代表人員授權書正本及復印件各一份,若董事長任首席代表必須由董事會授權。
任職書
任職書
身份證件照片
各常駐代表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身份證或護照),以及8張近期大一寸彩色照片。
開業證書
投資方公司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2份(注冊登記證或其它合法開業證明文件,須中國駐當地大使館認證); 香港公司登記證及商業登記證請交復印件(復印件需由香港律師事務所公證證明)。
銀行資信證明
銀行資信證明正本2份,復印件1份;
注:指外方開戶銀行出據的,表示公司經營狀況無不良記錄。
辦公地址
辦公場所租賃合同:房主產權證明必須到所屬區或所在地的街道、鎮出租屋房管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簽署一年期以上的租房合約。
稅務狀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企業收入稅法和地方營業稅法的規定,代表處(辦事處)將繳納外資企業收入稅及營業稅,但繳納形式有所不同。最常見的基礎是附加成本基礎。如2002年4月,這種評估方式下的稅務負擔約為代表處(辦事處)經營支出的10% 。企業收入稅及營業稅,在每個季度結束前15天向代表處(辦事處)征收。
臺港澳、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辦理流程:
1.提出申請 → 2.完成文件:審核批準 → 3.申領工商登記證 、工作證(15個工作日)→ 4.申領:代碼證(3個工作日)→ 5. 申領:地、國稅務登記證(1-3個工作日)→ 6.銀行開戶(7個工作日)→7.完畢大概30個工作日